
1)“我是宿迁钧腾云瀚信息委托方,工号3025615”,被问公司全称时答“就是沈阳银信嘛”“沈阳银信”,仅四个字、无注册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10-25修正,2014-03-15施行)第8条知情权;不符《民法典》(全国人大,2021-01-01施行)第7条诚信原则;并违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2018-03-28发布,自律文件)第13条表明身份、出示授权的要求。 2)同一通电话中先后自称“宿迁钧腾云瀚信息”“沈阳银信”,与2022年3月“中化融信”、9月“青岛××”等名称互不衔接,不能提供委托链条:主体表述混乱持续存在,同上违法;若查明系冒用或无授权催收,可进一步评价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3-01施行,2012修正)第42条或《刑法》(1997修订)第266条,但本录音单独不足以认定。 3)“您拿去核实我的工号其实就可以的”:以工号代替法定主体信息披露,工号无法对应工商登记主体,不能免除告知义务,违反消保法第8条。 4)“我现在在负责您的案件处理”“您的金条白条账户现在需要处理了,之前多次提醒依旧没有处理”:其中“案件”表述不规范(民事债务非案件),但不构成违法;仅反映其继续以不明确主体催收。 5)债务人索要委托书时通话中断,无后续出示情节:若催收方始终拒绝出示,同上持续违反身份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天津京东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软暴力 #违法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