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又担心复议机关会加重对自己的处罚。这种担心有没有必要呢?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 早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就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行政复议法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这里讲的实际上是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不单行政处罚案件,其他案件,比如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都不能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例外情形是,在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举例来说,张三殴打李四,公安机关对张三作出治安处罚。张三认为处罚太重,申请行政复议。李四是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他认为对张三的处罚太轻,请求加重对张三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 综上所述,在没有第三人,或者虽有第三人,但第三人没有提出相反请求的情况下,申请人是不用担心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的。 #行政复议 #禁止不利变更 #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