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当引用」著作权侵权的定性 入库案例编号:2024-09-2-158-005 案情简介:孙某某系诗歌《**畅想》作者,某出版社在语文课本收该诗并获“教材中使用”授权,后在教辅《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8年级)》第十六单元“**畅想”中部分引用该诗用于阅读解读、景观列举、古诗积累,未单独署名、未另付稿酬。孙某某诉侵犯署名/复制/发行权,索1.3万;出版社抗辩“教辅配套教材、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 裁判观点:徐汇法院一审判赔1.1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不侵权。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看五要件:已发表、目的为介绍评论课文、引用方式非替代自身创作(教辅自有解读内容、引诗占比小)、读者借课本可明确知晓作者(等同“指明”)、不产生替代效应(教辅助读而非替代课文)。营利与否不是适当引用要件。 要旨:教辅配套教科书为解读、评论课文而少量引用已发表作品,不替代原作、能使读者知晓作者信息的,构成“适当引用”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