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一高官因受贿等罪判处死刑 宋朝华,男,1962年5月出生,四川邛崃人,曾任四川省大邑县、新津县、成都市成华区、眉山市、南充市等地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 其受贿行为时间跨度长达32年(1993年至2025年),于2025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2025年11月被开除党籍,2026年3月被提起公诉。 宋朝华利用担任多地党政主要领导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干部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2026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宋朝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宋朝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