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商业宣传商业混淆处罚 1.违法情形:与某公司的《幼儿园成长管理技术服务协议》2024 年终止、2025 年法院驳回不予执行后,仍用“某”字样:楼顶、校车、前台、收费公示、微信视频号、牌匾、锦旗、园服马甲冲锋衣西服持续使用;既在服装/标识上用“某”商标,又擅自使用“某”这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服装作入学赠品,无单独售价,经营额无法计算,按“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2.法律依据: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混淆/擅用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依《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配合调查、主动拆标识整改,安徽规则从轻。 3.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 20000 元;没收带“某”侵权标识服装 9 件(马甲 3、冲锋衣 3、西服 3);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霍市监处罚〔202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