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的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 1.案情主线:肖某敏在已购房屋南侧露台搭建6㎡钢结构玻璃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天心区城管大队接投诉后立案,函询资规分局认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经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听证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天心区政府复议维持。一审驳回肖某敏诉请,二审反转。 2.二审核心裁判要旨: 1)听证笔录排他性:依《行政处罚法》第65条,处罚决定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本案关键证据未记入听证笔录,决定不是基于听证笔录作出,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 2)听证中未组织申辩质证:违反《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七)项"调查人员提出证据、当事人申辩质证"的法定程序。 3)听证后未重新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在听证前完成,但听证属调查程序,听证后事实材料可能变化,重大复杂处罚须经听证后重新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法》第57条),原做法不合法。 4)未经法制审核:经过听证且直接关系重大权益的案件,依《行政处罚法》第58条须由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通过方可决定,本案无证据显示已审核。【来源:易苍松聊综合执法、(2024)湘01行终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