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价一个选择,不能让后来发生的结果偷偷获得修改过去考卷的权力。灾难性的后果当然可以证明当初的道路存在巨大风险,却不能仅凭“后来被惩罚得很惨”,就倒推出“当初选择本身必然错误”。尤其当结果中还存在另一个有自主行动能力的主体时,把对方的惩罚直接写回原选择,就等于让强者拥有一种奇怪的裁判权:**谁惩罚得够狠,谁就能证明弱者当初选错了。**这不是战略分析,而是结果偏差制造出的倒放因果。真正评价过去的决定,必须回到当时的信息、目标、选项与风险中重新论证;否则所谓“自主选择”,最后只剩下一个荒诞的定义——你当然可以自己选,只要别选强者不喜欢的。#诡辩术 #逻辑学 #事后归因 #战略自主 #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