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正当竞争「装潢」混淆的判断 1.案情简介:长沙某公司2018年开业“老长沙”风格小龙虾餐厅,投入巨额设计、多城开店、持续宣传,装潢含街景场景、招牌、餐具、服务员服饰等整体形象。柳州某餐馆2019年3月由曾任职长沙方关联公司的袁某参与装修运营,开业后装潢高度近似。长沙公司诉请停侵+赔100万。柳州中院一审判构成不正当竞争、停侵、30日内变更装潢、赔20万;广西高院二审维持。 2.裁判观点:由营业场所装饰、用具样式、人员服饰、店面风格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装潢”。服务装潢受保护需四要件审查: ①所依附服务有一定影响(本案长沙店经推广在相关公众中有知名度); ②装潢有显著性(通用“老长沙”元素经选取组合形成独特识别力); ③被诉装潢与权利装潢在隔离比对下整体/主要部分近似,易致来源混淆; ④被诉方有攀附故意(曾任职关联公司、熟悉原装潢)。 四要件齐备即构成仿冒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停侵+赔偿(赔偿额按知名度、规模、主观恶意、当地经济水平酌定,本案20万)。【入库编号:2023-09-2-17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