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广告成立日」的判断 1.案情简介:地产公司2016年9月印5000份宣传册称楼盘配“集中供暖系统”,10月开盘后停发,但未公开更正。实际交房仅每户铺地暖、无统一锅炉管网,非集中供暖。业主收房后发现不符,2019年1月举报;市监局按《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广告费4倍罚10.6万,复议维持,地产公司诉请撤销。贵阳中院、贵州高院两审均驳回,维持处罚。 2.裁判观点:① 虚假广告认定:宣传“集中供暖”与实况不符,且购房者笔录证明该宣传对购买有实质性影响(不要求“决定性”),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虚假广告;停发手册、未写入合同、影响非唯一因素均不妨碍认定。② 追责时效:预售商品广告虚假性需待交房可对比时才“成立”,违法行为继续状态至交房日(2018年10月)终了;业主2019年1月举报未超2年时效。 3.要旨明确:虚假广告成立日=消费者能凭实物比对判断真伪之日,而非发布完毕日;实质性影响≠决定性影响。【入库编号:2025-12-3-0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