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凯潇 在一个自称坚持民主与人权的国家里,为何整个政府体系——包括警察、检察官、儿童保护机构和法院——会联合起来动用权力打压一个普通家庭?原因何在?因为这个家庭揭露了系统性腐败的真相。 在一年期间,新西兰政府共实施了42起有据可查的违法行为: • 四名幼童被以虚假借口绑架,其中一名新生儿受到威胁。 • 父母和祖父母被无故逮捕。 • 证据被伪造,证人被驱逐出境,虐待行为被掩盖。 • 法庭被武器化,监察专员遭误导,甚至领事保护也被禁止。 这不是错误,也不是无能。 这是一场蓄意发起的行动,旨在让一个“了解太多”的家庭保持沉默。 公正审判被拒具体情形第28条——警方与检方干预高等法院证据采信 (公正审判被拒;歪曲司法程序) 公职渎职具体情形第29条——反腐败投诉遭驳回且财产被突然追回 (公职渎职;滥用诉讼程序) 法律违规: •2011年《刑事诉讼法》ss30-34——及时确定证据可受理性 •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s25(b)——不受无故拖延地接受审判的权利 •高等法院规则——有效和公平地推进诉讼程序的义务 •1961年《刑法》sss116,117——变态或破坏司法程序 法律违规/关注: •BORA s27(自然正义)——未能有意义地考虑有证实的公共利益投诉。 •《刑事收益(恢复)法》)/《搜查和监视法》——关于保留和突然返回期间的合法依据、相称性和监管链完整性的问题。 •《2008年警务法》(第9条原则)——处理被扣押财产时的诚信和问责义务。 •《1990年严重欺诈防治法》(立法目的)——维护公众对严重或复杂欺诈行为的利益;即使案件具有重大价值或影响,仍可予以简易驳回,此举引发了程序适当性问题。 •滥用程序/拒绝公平审判/程序性压迫——如果财产保留/归还被战略性地用于耗尽防御资源或排除独立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