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136/139/204号指导性案例不参照 法〔2026〕119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123号、136号、139号、204号指导性案例不再作为“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使用。」 退出的真正原因:《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单行法竞合结构消失;相关裁判要点已被法典条文直接吸收,或所依托的《矿产资源法》等制度背景已变,继续当“指导性案例”参照已无必要。 1.123号(于红岩诉隆兴矿业执行监督案) 规则:判决令转让方办采矿权转让手续 ≠ 法院确认矿权归属;执行法院发协助通知只是启动行政审批,不能用强制执行代替采矿权行政审批。 退出背景: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改“审批登记”为“物权登记”,制度地基变了。 2.136号(白山检察院诉卫计局、中医院公益诉讼案) 规则:同一污染事实可分列行政+民事两类环境公益诉讼,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 退出背景:法典施行后,公益诉讼程序衔接直接找法典与配套规定。 3.139号(鑫晶山诉金山环保局处罚案) 规则:污泥堆放产生的臭气超标,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较重)而非《固废法》罚。 退出背景:2026年8月15日《大气法》《固废法》等十部单行法随法典施行同时废止,原“两法竞合选重”的案情结构不复存在。 4.204号(重庆五分检诉瑜煌电力等损害赔偿案) 规则:技改费区分抵扣——法定强制合规技改(达标排放)不抵扣;法定义务之外的更优技改经评估可适当抵扣生态赔偿金。 退出背景:技改抵扣不再能直接援引案例,须回到法典、司法解释和个案事实判断。【来源:看法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