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立案就给举证通知书属程序不合法 很多人打官司立案,刚拿到受理通知,法院同步下发举证通知书,要求短期内交齐全部证据,不少当事人因为时间仓促错过举证吃大亏。今天讲最高法权威司法观点,纠正这个常见程序误区。 依据民诉法解释99条、民事证据规定50条,法院不能在案件受理时直接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应当放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前的审前准备阶段再确定。 早年旧规则是立案同步给举证期,但现行法律已经修改。如果立案就定举证期,原被告举证截止时间不一样,后续追加当事人、提反诉、变更诉求时,程序极易混乱。 等被告答辩期结束再统一给举证期限,双方截止时间完全一致,方便法院整理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保障双方平等取证时间。 如果你遇到法院立案就限定短期举证,可书面提出程序异议,申请重新指定合规举证期限。 不清楚举证期限异议怎么提交、逾期证据如何补救,欢迎咨询律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