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递交齐全再审材料,法院应当在材料清单注明收件日期、加盖收件章并返还一份,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是收下再审材料之后、实质审查、出具再审或者驳回裁定的期限,不能拿来当成不收材料、不开收件清单的理由。 材料收取清单,只证明法院当日收到再审申请书与证据卷宗,不等于直接立案再审,索要这份清单,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 #学法维权 #民事再审 #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