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商公司合伙解除「投资款」返还 1.案情简介: 袁某与罗某甲协商合伙出资设立电商公司,袁某先后转账3万元并备注“入股”,罗某甲将其拉入运营群。后因项目未实际推进,袁某多次催退款,罗某甲在微信中明确回复“钱会退回去”“三万的吗?是的”“找票开的啦”,但一直拖延。袁某另主张1960元投流费一并返还,诉至法院。罗某甲经传唤未到庭。 2.裁判观点: 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达成合伙出资合意、袁某已支付3万元出资款;后罗某甲多次明确表示同意退款,视为双方就解除合伙、返还出资达成新合意。 资金占用利息起算点以罗某甲首次明确同意退款之日(2025年5月19日)为准,按一年期LPR计算;投流费与合伙出资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当庭表示本案仅主张投资款,故不予处理。 判决罗某甲返还3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请。【(2026)云0402民初3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