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当庭提交新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当庭提交新证据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法院处理方式呈现原则性与裁量性并存的特点。 1.现实举证情况:被告通常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但因内部流转疏漏、经办人疏忽等原因,常在首次质证后或当庭补交送达回执、内部审批表、补做笔录等材料,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逾期举证或证据突袭。 2.法院处理差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部分法院严格恪守此原则,支持原告以逾期举证为由提出的排除请求;但也有法院基于法定例外情形采纳证据,包括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且获法院准许、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新理由或证据致使被告补充证据,或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依职权责令补充证据。实践中极少数法院也会仅凭“证据有关联”从宽采纳,但这属于自由裁量的张力而非法条本意。 3.应对建议:当事人需提前核查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并做好预案。庭审中遇被告当庭突袭,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庭提出异议,明确指出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请求依法不予采纳,并要求将异议内容完整记入庭审笔录。若法院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等例外需采纳,可随即申请休庭或给予合理期限准备质证,避免因疏忽或被迫当庭质证陷入被动。行政诉讼既要坚守“逾期视为无证据”的法定原则,也要预判实践中例外适用的可能,提前准备应对方案才是稳妥之举。【来源:行政法胡永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