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免除或减轻侵权方责任。本案中被告将母猫托运至原告住所后,猫咪实际管控、照料权利转移至原告,曲某甲既是自家公猫饲养人,也是涉事母猫临时管理人,在猫咪打斗时贸然徒手拉架,未做好安全防护,自身疏忽是受伤主要原因,理应自行承担主要损失。被告作为母猫饲养人,可从配种事宜中获取相应收益,负有基础风险防范义务,因其未提前为猫咪修剪指甲,也未完整告知猫咪习性,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事实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对766元总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153.2元,剩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