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是2007年版出台后的首次全面修订,重点有三方面变化: 1.受理范围扩大:明确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学籍处理、学位处理、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处理等此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复议前置情形明确:《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前置情形。 3.允许合并审理:同一事实多个机关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同一事实对多人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新行政行为等四种情形可由同一复议机关合并审理,实现纠纷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