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人机海关监管新规要点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 1.货物范围: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2.核心填报要求: 1)管制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虽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但特性符合的,须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2)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按规范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填报;C类快件和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在"规格型号—其他"中填报物项名称及特性、用途等描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不得使用简化申报(仅前4位税号),须申报完整10位税号。 3)境外收发货人: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收货人"、跨境电商清单"备注"栏须填报境外收货人全称(中/英文);跨境电商清单"生产销售单位"须填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替代。 4)随附单据:一般贸易报关单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C类快件可通过纸质或光盘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 5)填报信息须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一致;海关对要素齐全的加快通关,对存疑的可依法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3.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与区间、区内外与区间进出按相关规定另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