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点 国务院令第836号公布修订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2023年新《行政复议法》的核心配套法规,共8章77条,五大核心变化: 1.申请更便民:明确个体户、业委会等申请人资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履行期限""紧急情况"三种不作为情形分别计算申请期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复议前置情形;确立全国统一在线复议平台,线上与线下程序同等效力。 2.审查范围扩大:将严重失信名单及失信惩戒措施、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开除学籍/退学申诉决定、政府特许经营及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纳入复议范围;拓展利害关系人认定(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等)。 3.审理注重实质化解:新增5日自我纠错机制(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发现自身处罚违法不当,应5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并告知);健全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合并及提级审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细化"内容不适当"(显失公平、超必要限度等)双重审查标准。 4.证据规则更严:复议机关可听证、实地调查、委托鉴定;被申请人须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禁止事后补充。 5.权利保障强化:对不利行政行为普遍告知复议权利/机关/期限(未告知则申请期限从相对人知晓权利时起算);规范被申请人须派本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不得仅委托律师;复议机关可直接作出或变更明确赔偿内容决定。 6.对机关指引:依法告知复议权利、建立内部快速自我纠错机制、保障网上申请渠道畅通、完整归档执法证据并按期提交答复。 7.对相对人指引:注意区分不作为申请期限起算点、选对管辖机关、优先网上申请并附证据、可一并申请审查涉案"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