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小过重罚""无过亦罚" 1.基本案情:安徽宿州兴某马戏团持驯养繁殖资质但未办理异地展演审批,在洛阳利用2只非洲狮、1只黑熊进行表演,被洛龙区农业农村局处没收动物并罚款38万元(按动物价值2倍)。一、二审法院认定罚款明显过重,依《行政诉讼法》变更为罚款4万元,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2.裁判核心观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既要符合部门法罚则,也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过罚相当(第5条第2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6条)、主观过错免责/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第33条)。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原则上尊重,但对明显不当的处罚可适用变更判决予以调整。 3.过罚相当的三层审查: 1)过的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存在且具备有责性,同时综合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改正情况、主观过错(本案马戏团已提交审批材料、约定由主办方办手续、配合调查、无恶意逃避)。 2)罚的考量:部门法有罚则幅度的须在幅度内,但不能脱离《行政处罚法》原则机械适用特别法。 3)相当的判断:综合考量活动性质(文化交流项目)、合同责任分配、行业现状(非遗马戏传承困难)、处罚组合效果(没收动物已有惩戒),38万罚款与违法程度不匹配。 4.司法审查立场: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和专业裁量(谦抑原则),但对裁量明显失衡的案件,法院应审慎行使变更权,统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实质性化解争议。 5.实务导向:警示执法部门办理处罚案件须全面考量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正确适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条款,避免"小过重罚""无过亦罚"。【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