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改革逻辑本应是:先纠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偏差问题,再推进企事并轨,而不是在企业先行改革之后,等出现差距多年而问题不予解决,而机关事业单位另行制定一套独立规则进行单方改革“并轨”,使两次改革出现双标。另外,不致力解决企业计调差距矛盾,总结经验全面推广,慕然让三方退后养老金调整方案同幅并轨,使企业十年后迟早退休差距加大,另外,单独推行的机关事业中人十年过渡方案,使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另现过渡差距,交织计调差距混在一起,鱼目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