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启动再审后,法院会根据重新审理查明的不同情况,作出六种处理方式。我们仍以张三的案子为例:张三的行为本质是滥用职权罪,但一审区法院和终审市中院都判成了更重的贪污罪,判决已生效,现在进入了再审。 第一种是维持原判。如果再审法院查下来,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也恰当,那就会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这么做的目的是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正确的判决不能因为反复申诉就被随意推翻。比如张三的案子再审后发现,不管定哪个罪,事实和法律都没毛病,那就维持原判。 第二种是纠正瑕疵后维持。如果原判决定罪量刑都准确,只是存在文字笔误或引错法条条款号这类小毛病,不影响实体公正,那法院会裁定纠正这些瑕疵,但依然维持原判决。 第三种是依法改判。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错,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法院就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这是为了纠正法律用错的案子,实现有错必纠,因为法律适用错了就是对被告人不公。比如张三的案子,再审查明事实和原来一样,但认定应该定滥用职权罪而不是贪污罪,那就会撤销贪污罪判决,改判为滥用职权罪。 第四种是发回重审。如果再审法院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那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原审法院重审后如果再有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必须直接判决,不能再发回去。这么做是为了防止事实没查清就草率下判,同时限制只能发回一次,避免案件在上下级法院间来回折腾。比如张三的案子再审发现贪污证据矛盾百出、事实说不清,那就可以发回区法院重新查清楚。 第五种是宣告无罪。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再审仍然查不清、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认定有罪,那法院就应当撤销原判,直接宣告无罪。这贯彻的是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时,宁可放过可能真有罪的人,也不能冤枉无辜,防止因证据不足造成冤假错案。比如张三的案子再审后既不能证明贪污也不能证明滥用职权,那就只能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