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笔1998年到期的债,债权人追了二十多年,催收通知书发了一次又一次,债务人也一次次盖章确认。结果起诉到法院,一审判败诉、二审维持——理由很简单:从借款到期那天算,已经超过二十年了,法院不再保护。 债权人蒙了:我从来没放弃过追债,对方也从来没否认过欠债,凭什么说我过期? 最高法再审,一锤定音:你一直在追、对方一直在认,普通诉讼时效反复中断,就永远走不到二十年那条红线。这条规则,叫“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正确打开方式”。 这期视频,把诉讼时效这件事彻底讲透:三年普通时效、二十年最长保护期、时效中断到底怎么算。不管你是债主还是欠债人,这条线你必须划清楚。 #指导性案例 #诉讼时效 #时效中断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债权保护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