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收集1000个回答 注安打卡第138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高频考点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 #注安备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起上岸,关注 @马上注安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核心原则与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首要目标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控制事态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公共服务与机关单位应急职责 -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四、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越级向下级人民政府了解情况,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如实报告。 五、重大突发事件经济调控权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内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六、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