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权合规实施的要点 核心要义:行政检查权存在法定 “阈值”,并非为履职可无限扩张,避免从 “玩忽职守” 滑向 “滥用职权”。 1.附条件的检查权需严格按规定条件行使,如 “双随机、一公开” 的适用范围。 2.通读全部法条确定检查权范围,避免片面理解技术规范类条款。 3.“依法履行职责” 表述下的检查权,需依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不得自行创设。 4.区分处罚权与检查权,处罚权的授权不必然包含检查权,二者启动条件与适用场景不同。 5.区分案件调查权与日常检查权,调查权需以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为前提,不能直接用于日常检查。 6.承认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对无检查银行账户、强制传唤等权限的情形,应通过法定程序(如提请公安协助)解决,不得自行越权检查。【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疑难问题2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