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设关地走私的税率适用 非设关地走私的税率适用需根据具体货物类型和案件情况确定,以下是主要规则: 1.成品油、白糖、冻品等特定货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白糖、冻品等案件,计核偷逃应缴税额时一律适用普通税率,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 2.其他普通货物 若货物原产地明确,且符合最惠国税率或协定税率适用条件,应适用相应优惠税率。 若原产地不明,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07〕119号),海关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适用最惠国税率(存在暂定税率时优先适用暂定税率)。 需注意,非设关地走私虽属非法行为,但税率适用仍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不能简单以“非法贸易”为由一律适用普通税率。实践中,法院和海关会结合案件证据、货物原产地及具体情形综合判定税率。 「目前司法实践对非设关地走私实行‘双轨制’:对于成品油、白糖、冻品,依据署缉发〔2019〕210号纪要,强制适用普通税率;对于其他货物,原则上应依据税管函〔2007〕119号遵循原产地规则(即原产地不明时适用最惠国/暂定税率),但实务中常面临纪要精神被扩大适用的风险,最终税率需结合个案证据及辩护力度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