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中的「中止复议」现象 1.法律依据与漏洞:《行政复议法》第62条规定复议应在60日内审结,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但 “情况复杂” 无统一标准。 《行政复议法》第39条明确了10种中止复议情形,其中第10款 “其他情况” 赋予复议机关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易被滥用。 2.应对措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申请人可书面申请复议机关恢复审理(认为中止情形消失或不应中止时),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监督。但实践中此类申请效果有限。 3.程序性质:“中止复议” 属于行政复议过程中的 “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