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违法事实 1.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背景墙、优惠券、宣传单上,擅自使用“某粮”、“某粮产品湖北团购售后中心”、“某粮定制产品湖北推广站”、“某粮历史与荣誉”等字样及相关信息。这些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与知名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而实际上双方无任何关联。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品,对其商品及服务来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所售全部商品和赠品的完整进货渠道、票据及合格报告等资料,即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与决定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并鉴于当事人已自行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作出行政处罚。【武东市监处罚〔2026〕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