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责令整改」的要点 1.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归类为行政命令。 2.责令改正的文书形式与适用:可单独制作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可合并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一并表述。 何时应单独制作文书:在立案前核查或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前,若违法行为需立即改正,应单独制作文书;若责令改正与处罚决定同时作出(尤其是法条表述为“责令改正,并处……”时),则不必单独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格式化的责令改正表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修改和填写,如明确是“立即”还是“限期”改正及具体期限。 除情节轻微可当场口头责令改正并记录在笔录中的情况外,原则上应制发书面文书。文书需依法送达,并归档保存。 3.责令改正的后续处置与闭环管理: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且相关法律无罚则规定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仍继续违法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可再次立案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于“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才处罚”的情形,除非法规有特别表述,否则在已处罚后再次发现违法,通常仍需先作出新的责令改正,若再次拒不改正方可立案处罚。 4.责令改正的期限:分为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期限,有法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应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5.文书的规范表述:在案件调查阶段,可根据需要使用“涉嫌”字样。 文书表述应准确体现“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核心意思,建议避免直接使用“停产停业”“停业整顿”等易与行政处罚混淆的词语,也应避免简单表述为“责令办证”,而是应结合停止行为的要求进行表述(如“在未取得许可前,不得从事某行为”)。 6.法律依据引用:作出责令改正应引用法律依据,遵循“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的原则,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