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落地,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4月1日至4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购车15日内需到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车企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查验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十年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七种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修订草案》细化了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程序及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修订草案》增设了电动自行车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延用的规定。根据修订草案,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所有人可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行驶证、号牌。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安装规范: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号牌安装位置;号牌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装或倒装;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在安装孔上;号牌周边不应有影响号牌识别的物体和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