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查明的两项违法事实 1.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电商店铺销售的“高纤黑麦片”产品,其营养成分表因检测设备原因,导致膳食纤维含量(70.1g/100g, NRV 280%)标注严重偏高,不真实准确,标签内容含有虚假信息。 影响与金额:该产品自2025年9月1日上架至检查日(11月18日),总销售额为2,906.2元,此金额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下架。 2.发布虚假广告: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红豆薏米茯苓燕麦片”产品,在商品名称和宣传中标注“湿气重、虚胖”,暗示疾病治疗功效。经查,该宣传与事实不符,无合法依据。 广告费用:上述宣传内容由公司美工制作上传,广告费用为70元。 二、案件其他关键情况 证据核实:监管部门曾就产品检测报告发函至出具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了报告的真实性,但无法改变其标签数据不真实的事实。 事后整改: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一周内完成了整改,对标签不合规产品进行了下架、更换标签,对虚假宣传广告进行了删除。 历史记录:经查询,当事人无相关违法记录,为初次违法。 三、法律定性与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两项违法行为: 1.“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因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2.“发布虚假广告” 违反了《广告法》,依据第五十五条,本可按广告费用3-5倍处罚。本案中,因广告费用为70元,决定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繁市监处罚〔202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