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法事实与行为 1.案件来源:2025年7月21日,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移转的线索。 2.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5年6月30日,于某平台直播间进行专场带货直播时,存在虚假商业宣传。具体表现为: 主播口播虚假内容:在介绍商品性能时,使用了“大半年天天在家养头发,养一次不超1块钱”、“用1次,抵你用百来次护发素”、“用1袋等于用30瓶护发素”等绝对化、夸张化的用语。 关键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来证实上述关于产品功效和性价比的宣传内容是真实的。 3.调查说明:在直播中出现的“[王某推荐]”、“[于某推荐]”等明星代言宣传内容,经当事人提供证据,被执法机关认定为真实,不构成违法。本案的违法核心在于无法证实的功效性宣传。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决定 1.违法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相关规定中的从轻处罚情形。 4.最终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融市监宏路处罚〔2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