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3条所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特殊性而设定的强制义务。它的立法目的在于矫正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业主物权的实现。包干制仅仅是双方对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约定,该约定绝不能对抗或者免除法律为维护业主基本物权而设定的强制性公开义务。业主的知情权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其效力优先于单纯的合同约定。#物业费 #业主知情权 #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