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规定,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该《意见》强调,对“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以及通过制定、修改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等行为,依法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最高检在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犯罪的同时,也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对部分罪行不起诉。此外,《意见》还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等其他犯罪,可参照相关规定办理。最高检始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台独”分裂犯罪活动,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