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三、特殊免责与责任追究程序 (一)特殊免责情形 针对改革创新中的履职失误,免予/不予追责,但需依法纠正: 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二)责任追究全程序 1.调查启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程序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时,市场监管部门可出具专业论证意见,作为责任认定参考。 2.追责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过错「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分与处理方式 - 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 过错情节轻微且有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仅作「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免予/不予处分; - 涉嫌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已作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重复处分。 4.纪法衔接:从轻、减轻、从重追责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同一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重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