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一、行政执法过错认定与追责情形 1.过错认定标准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若法律、法规对具体过错构成要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核心追责情形(18类关键红线) 涵盖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举报处理等全执法环节,典型情形包括: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实施处罚/强制; - 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压案不立、办案人员无执法证件执法; - 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损毁查封财物、逾期不处理查封事项; - 截留/私分罚款、没收财物,违法检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 对职权范围内举报不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监督被许可人履职不力等。 二、法定免责情形(13类不认定执法过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核心分为六大类: 1.认知与依据类:执法依据不明、对事实/依据理解分歧导致执法偏差(非故意违法); 2.相对人过错类:相对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执法方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 3.技术与履职类:依据合法检验/鉴定/专家意见履职、因科技/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发现问题; 4.监管履职类:按年度计划/双随机监管履行检查职责,或未超检查时限时相对人违法;未接举报/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相对人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已履行监督职责); 5.客观因素类:出现新证据导致事实/案件性质变化(非故意隐瞒/遗漏证据)、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职、事故/突发事件非执法方履职不当直接引起; 6.履职处置类:已依法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因相对人拒不整改/逃避检查引发危害后果;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明确反对/保留意见;发现上级错误并提出改正意见,上级要求继续执行(非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