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黄埔海关12360 1.明确农药定义 指用于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调节动植物生长,由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制成的物质/混合物及其制剂。 2.进出口许可核心要求 进出口农药需先在我国完成农药登记;进出口单位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质量负责,出口单位额外需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3.核心证件: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该通知单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核发,核心规则如下: -名录管理: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农药,才需申领本通知单,名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办理规则:实行一批一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有效期3个月,签发后内容不可修改,变更需换发新证;全程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办理,海关仅验核电子数据,不收纸质文本。 -主体要求: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需由其境内销售机构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可直接办理,委托贸易企业出口需签出口委托书,委托加工需提供受托方生产许可证及加工协议,多生产地需提供场所信息。 -特殊情形: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含附件三、我国禁用/限用农药)的,需按公约履行手续;因试验、科研等特殊需求进出口的,需提供用途证明后办理。 4.进出口申报规范 企业取得相关证件后,通过单一窗口申报,需填报农药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证明材料;若农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需按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及包装,海关严格审核,且不同类型农药有细分申报要求: - 先区分农药原药/制剂,原药若列入危化品目录直接按危化品申报; - 制剂需核对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危化品目录标注要求,符合则按危化品申报; - 含溶剂的制剂,需检测闭杯闪点等特性,符合目录第2828项规定的,按危化品申报,成分相同但含量不同的需分别检测。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规则 -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其他地区间进出农药,必须办理上述放行通知单; - 与境外间进出的,仅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农药需办理通知单,其余无需办理; - 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法规,由海关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