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一、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先后购进“某”等品牌奶粉,上述奶粉均未标注中文标签。 -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奶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经核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671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及食品进货查验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对涉案奶粉全额退费,且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经济困难,执法机关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内容为:警告、罚款500元。 案例二 一、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从香港等商场购进某药水、某活络油等共计11种药品。 -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上述涉案药品。 - 经核查,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633元,违法所得为712元(该违法所得系销售给投诉举报者所获)。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经营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结果 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执法机关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内容为:1. 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药品;2. 没收违法所得712元;3. 处以货值金额0.12倍的罚款(按10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为1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712元。 【大市监处罚【2025】39号、诏市场处字〔202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