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市场监管之声 1. 拒不配合调查的三类表现形式 - 公然对抗:当事人态度强硬,明确拒绝提供关键证据、签字确认取证材料、接受调查询问,也拒不签收法律文书。 - 消极应付:表面接受调查管辖,却在提供核心定性证据时推诿,以材料遗失、不知情为由拒绝,甚至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 表面配合实则拖延:口头应允执法要求,但以涉案人员不在、票据难找、负责人无法到场等理由反复拖延,导致调查无法推进。 2. 执法实操层面的解决策略 - 重视前期调查取证:发现案源后先依托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线索,完成核心外围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再接触当事人;既可以防止当事人销毁、篡改证据,也能以扎实证据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配合调查。 - 正确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在初次接触当事人、双方未对立时,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的顺序送达文书;既能完整记录执法程序、体现依法行政,也能在当事人后续拒配合时证明执法部门已履职,同时增强执法权威性。 3. 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当前市场监管领域虽有当事人配合调查的原则性规定,但可操作的应对措施有限,仅《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特定情形的拒不配合行为设定罚则,且仅适用于特定执法场景。因此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当事人配合调查义务的保障性规定,系统性增设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基层取证难、推进难问题,强化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