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场监管实践中,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个高频难点:对于部分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进行处罚,基层执法人员对此理解不一。为明确该问题,以下展示权威参考内容,供执法人员及被处罚的经营者参考借鉴。 本次参考内容来自「市场监督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与适用》,该书对基层执法工作具有明确的指引和参考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关法律条款适用界定 1.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处罚,属于对广告处罚的兜底条款。其适用范围涵盖除广告宣传、商品上的宣传以外的一切商业宣传行为,核心作用是弥补成文法无法全面覆盖各类商业宣传行为的不足,实现监管无死角。 需特别注意:此处所述的“商品上的宣传”,特指商品标签内容的宣传。实践中,若该类标签宣传存在虚假情形,应按照标签违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非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误将此类行为按照“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罚的案例,需予以规避。 2. 关于“广告宣传”的界定,可参考《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广告方式的具体列举,明确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以此区分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商业宣传方式 下列商业宣传方式,应视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类商业宣传,具体包括: 1. 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的演示、说明、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文字标注; 2. 利用大众传媒所作的宣传报道:需明确此处的宣传以报道形式开展,而非广告形式,即利用大众传媒以非商业广告的载体,如新闻播放、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报道,也就是俗称的“软广告”; 3. 通过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等公共场所,开展的商品介绍和宣传活动; 4. 指使他人冒充顾客,实施诱导性销售行为,以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变相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