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一个比较不错的案例,该案例的处理思路值得执法人员和经营者参考: 案件涉及到食品标签违规,因此带来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定性问题,我摘抄下关键内容,舒市监处罚〔2025〕326号: 「由于“某平台”下架违规商品及当事人通过P图修改商品食品标签信息再上架商品是一个持续性的规程,在该过程中不能确定每款涉案商品的上架时间、持续销售时间、销量,故当事人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4月22日间在“某平台”交易的油脂类商品的总金额不等同于其违法经营额,但可侧面印证当事人在该平台的销量及交易额较大。另因涉案商品均为油脂类商品,此种商品的原材料价格时有变动,故购进价格也会随之变动。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但同时,在该案中,执法人员对于查实的违规产品,对其货值予以定性处理: 「该服务中心于2025年6月26日、7月11日采购大豆油共计52桶,其食品标签中标注的代工厂为A公司,但食品标签中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代工厂代码均与A公司实际生产的商品的位置不一致,且在该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A公司未为当事人代加工过商品。经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的52桶大豆油系当事人从B公司购进,由当事人设计制作标签,打码后张贴在瓶身上。该大豆油购进价格为83元/桶,售价100元/桶。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包含虚假内容的违法经营额合计5200元,违法所得884元。」 这种定性思路值得学习。行政处罚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代表着公权力的惩戒与监督,因此对于定性上的问题,当无法确定时,不能进行模糊,宁可不处理,也不能瞎处理。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其实这种方式是最合规的,也能保护执法人员自身,并且经营者也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