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淘宝个人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其市场监督管辖需依据特定规则确定,部分经营者收到余杭区异地管辖站内信,核心原因也源于这些管辖方式,具体如下: 一、依据法规明确实际经营地址管辖 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自然人住所、电子商务平台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操作互联网终端运营网店的上网IP归属地址、发货地址、仓储地址等,均被纳入实际经营地址范畴,作为管辖认定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即便个人店的平台登记地址不在杭州,但若经营者的工作室设在杭州,执法机关可根据网店上网IP归属地址位于杭州的事实,行使管辖权。该规则同样适用于部分企业店,即便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其他省份,只要其工作室位于杭州,杭州相关部门也可依法管辖并立案处罚。 二、线下找人确定管辖:基于地址核查锁定主体 通过线下核查方式确定实际经营地址,进而明确管辖权限,具体途径包括入驻平台登记信息核查、平台协查提供地址、自然人经营者自我声明确认地址等。 实践中,淘宝经营者收到站内信告知认证不符合要求,被要求提交自我声明的情况,就属于此类管辖前置的接触预警方式。其中,自然人经营者提交的自我声明地址,在实务中认定顺位较高,但该方式存在明显不足:流程耗时较长,可能出现虚假自我声明情形,且部分经营者弃店(账号)跑路后,案件长期处于立案中止状态,无法实现执法闭环。 三、线上找人确定管辖:探索中的精准化方式 线上找人管辖部分仍处于理论或尝试阶段,核心通过两类途径实现: 1. 依托电商平台:利用淘宝账号的唯一性精准锁定经营者,余杭区已与淘宝平台约定电子送达方式,还探索通过淘宝旺旺注册官方账号,专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宜; 2. 借助支付工具:针对弃店跑路的经营者,通过支付工具配套的“市场监管送达平台”小程序,完成相关告知事项送达。 四、发货地及仓库地址管辖:实践中常见应用场景 发货地是管辖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践中曾出现职业打假人通过举报发货地址(含仓库地址)的方式,促使执法人员上门检查的情况,执法机关可依据该发货地或仓库地址行使管辖权。 五、管辖实践趋势:从“找人”到“找货”的转变 当前,市场监督执法已逐步从传统的“找人”模式,向“找货”乃至“找仓库”的模式过渡。执法人员通过锁定货物及仓库所在地,采取查封仓库的方式,倒逼当事人接受处理。 自2024年以来,此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