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监督范围 1. 核心监督方向: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执法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2. 具体监督情形: - 主体与人员监督:管理执法主体资格,健全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监督人员准入与退出。 - 执法行为监督:覆盖7类关键情形,包括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管/乱收费等不作为乱作为、是否有不文明执法、是否规范使用证件装备及着装,以及其他影响执法合法性的情形。 - 执法制度监督:监督8类制度落实,包括人员资格证件管理、“三项制度”(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清单与责任追究、行刑衔接、执法体制改革法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执法制度等。 3. 争议协调:监督机构可协调本级执法机关在事项清单、案件管辖、跨领域跨区域执法等方面的争议,协调无果则提出意见报政府决定。 二、监督方式 1. 基础监督类型: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实现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监督。 2. 具体实施手段: - 日常监督:通过法律法规执行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案卷评查、质效评议等方式开展,评估可采用问卷、访谈、调研,资格确认后需公示,案卷评查核查决定合法性与文书规范性,评议需公开标准、过程与结果。 - 重点监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执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处理,线索来源于涉企诉求机制、政务热线等。 - 专项监督:省级以上监督机构结合人大建议、检察建议等,针对经济社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领域开展,需制定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3. 辅助措施:可要求执法机关自查说明、开展检查暗访、组织座谈听证、调阅复制资料、约谈负责人;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通过政策解读、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执法,研究解决普遍性执法问题。 4. 配合要求:执法机关需配合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