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并实施后,对于化妆品行业就迎来了一场从严监管的「浪潮」,但是通过逐月整理化妆品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如下的趋势。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刚刚开始实施时,对于一些化妆品违法情形,比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处罚金额最低为1万元。但是之后就发展成,对于个体工商户,比如一些杂货零食店铺售卖化妆品的,开始适用减罚情节,处罚金额降至3000元左右。同时对于一些化妆品专营店,目前一般还是1万元的处罚额度。 其次对于「进货查验义务」的处罚,上述条例刚刚实施时,在查到经营者经营过期化妆品时,往往还会处罚经营者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两个情形,一个罚款1万元,合计就是2万。 但是最近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查到过期化妆品时,往往不会提到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只处罚一个情节,并且对于一些非化妆品经营店,罚款也出现3000元左右的案例。 因此,目前基层执法呈现出宽松和严格相结合的趋势,对于化妆品专营店,一般是从严执法。而对于一些小经营者,比如杂货店兜售些洗发水这种化妆品的,则考虑到影响轻微等因素,一般从宽处理。 其次,我们也注意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后,为了配合该规定的有效实施,市监总局又出台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该规定第62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也反映出,从严监管后的从宽趋势。目前网上查到的关于适用该62条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只找到一篇:杭拱市管市监文处罚〔2022〕027号,在这里不得不说杭州的营商环境真的不错。 该案:当事人在经营生活类美容服务时,购入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赠送客户。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涉案金额少,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实提供涉案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