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以往的案例分享中,总是会提到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而今天骆律师收到了一份意外身故的胜诉判决,是对该法条原则的最好应用。被保险人与朋友相约戏水,潜入水底寻找泳镜时意外溺水身故,保险公司因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约定,高风险运动拒赔的约定,认为我们当事人是进行潜水这一高风险运动遂拒赔。保险公司主要依据是小王在潜水时使用了泳镜脚蹼,以及公安机关对小王同行好友所做的笔录中,好友对小王进行了潜水的描述。乍看之下,合同约定、公安笔录已经形成了拒赔的完整逻辑,但经骆律师仔细审查发现,合同所约定的潜水,是指风险要显高于一般运动的特种运动,通常需要具备设备、指导、场地等多方面因素才可认定,而小王仅是与朋友相约在池塘戏水,虽然朋友的笔录中描述为潜水,但也仅仅是业外人口语表达,与保险合同约定潜水,显著存在区别。故这个案件,着重强调了一般常人认知中的潜水和合同约定中的高风险运动的潜水的差异,我们否定了通常意义中潜水的高风险性。同时兜底使用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即使双方对于某些格式条款约定存在争议,也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解,然后再以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本身的履行瑕疵,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干货都在这 #创作者扶持计划 #保险拒赔 #保险律师 #保险理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