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市场监督部门在对一些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会以该个体工商户/公司已注销,因此不再处理。 所以,一些人会产生一种认识:惹上事了,赶紧把店铺的主体注销避下风头。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依据,市场监督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提供的违法线索,再发现该主体已经注销了。因为这里涉及到把「违法线索」转化成「违法证据」的过程,因为该店铺现在在哪都无法确定,收集违法证据基本无可能,也因此难以处理。 但是切记住这是难以处理,并不代表执法人员一定不处理,只要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违法线索」转化成「违法证据」,亦或者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就是「违法证据」,那么将主体注销也没有用。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已经到店铺检查,并扣留了违法物品,出具了行政强制决定书,此时虽然没有行政处罚,甚至还没有立案。若经营者进行「注销店铺」, 这是没有用的。这种情况跟上一种不同,执法人员若不处理,就是失职行为。 对于注销后在执法实践中怎么做,这里区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 对于公司而言,一般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第2款(这里的登记也包括注销登记)。撤销注销登记,对公司主体进行处罚。 对于个人工商户而言,其主体身份本来就是自然人(参考:国市监议〔2021〕126号)。若该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则直接以经营者为被处罚主体即可。 最后执法人员要注意一个问题,对于在行政处罚之前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应以经营者个体作为被处罚主体。若已经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处罚主体了,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的环节,应将被执行主体换成「经营者个体」(相关案例:(2019)云2527行审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