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最高检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抛出的“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一观点,在社会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很多人心中满是疑惑: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同居就相当于“被结婚”了?要是分手还得像离婚一样“分家产”? 要解开这些疑惑,咱们得先弄明白最高检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认定。 11月25日,在以“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为主题的发布会上,最高检明确表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日益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把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关系范畴,并且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也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这一举措让对受害者的保护变得更加立体、全面。 长期以来,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一直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就拿曾经轰动一时的“包丽案”来说,由于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很长一段时间都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今,最高检的这一认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也能被认定为家暴,让施暴者再也不能逍遥法外。 那么,同居是不是就要承担婚姻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呢? 其实,这一认定仅仅局限于反家暴领域,并不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离婚补偿等问题上,法律仍然严格区分“婚姻”和“同居”。举个例子,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绝对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上热搜 #热点 #头条 #今日热点 #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