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广告」的刑事处罚 「虚假广告」处罚是实践中经营者,特别是电商经营者经常遇到的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一般是以「广告费用」或《广告法》规定的具体额度确定处罚金额,因此涉案的「违法所得」一般不作为处罚金额的依据,仅与案件的减罚情节相关。 但是「虚假广告」刑事处罚的入罪门槛,涉案的「违法所得」是其重要的依据。就目前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看,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对于虚假广告的刑事处罚并不太关注,但是之后随着执法人员队伍的法治素质不断提高,这个问题会逐渐被经营者关注。 先说一下具体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此罪的入罪门槛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为 1)违法所得10万以上,对于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的,数额降到3万元; 2)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先说下第一种情况,食药领域很多虚假广告其实是达到了这个数额标准了,但是目前我看到的一些处罚决定书,一般都没有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罚,不过从事上述领域的经营者应特别注意相关广告合规的审查。 第二种情况则多出现在「电商」领域,特别是化妆品这种品类竞争激烈的领域,相关经营者对于两年内受到虚假广告处罚两次后,就应该考虑更换主体,在广告合规审查完善之后再回归原有主体经营。 总而言之,对于广告的合规审查特别重要,相关经营者应确定内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