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核心事实 1. 2025年7月28日,该局依据网络监测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快手平台“某某的店铺”运营主体。 2. 经查,2025年4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某某直播时,宣称推广的普通食品某苹果醋胶囊具有控制胰岛素、稳定血糖等功效,虽用隐晦表述替代专业术语,且未上架销售该商品,但持续展示并介绍食用方式,为后续销售铺垫。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学术文献不能作为功效宣传依据,测试报告无对应检测资质及CMA认证,动物实验结果也无法证明人体适用,无充分依据支撑宣传内容,且系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与结果 1.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初次违法,且宣传持续时间短、无成交、社会危害性小,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京市监处罚〔2025〕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