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太原市场监管、局中局 一、核心问题与处理原则 - 实践中常见公司负责人或股东隐瞒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事实,虚假申请简易注销以逃避责任,导致案件查办停滞或处罚无法执行。 - 处理核心原则:通过法定程序撤销违法注销登记、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确保执法活动持续推进。 二、分情形处理方式 - 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先撤销恶意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身份后继续查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执法监督督促下级部门执行,必要时直接纠正。 -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企业注销导致无法执行,可追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或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办理关键注意事项 1. 核实注销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情形。 2. 及时启动撤销程序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避免程序延误。 3.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审查注销申请。 4. 完善日常监管,重点关注有处罚记录或嫌疑的企业,防范恶意注销。 四、核心法律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含注销登记)的,应予撤销。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明确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形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3.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上级部门可通过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督促下级纠正违法登记行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允许行政机关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保障处罚执行。